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存活的子女,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的数量不超过2个,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镇乡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没有违返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报区人口和计生委批准,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双女户其父年满60周岁、其母年满58周岁的,可享受没人每年720元的奖励金,但享受对象必须是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享受优惠政策要求: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子女都视为合法生育,生育子女不须提供批准手续。
2.1979年9月1日至1980年8月31日期间,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不须提供批准手续。
3.1980年9月1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有两种情况不须提供批准手续,一是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二是婚后多年不育,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生育的,其他情况生育的第二个子女都必须提供县级计生门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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