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
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
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立案金额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两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