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退货规定: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5.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6.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7.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应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包修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由厂商所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的使用寿命和国家有关产品销售的包修规定,明确制定产品的包修期限。
在规定期限范围内,顾客购买的产品如果发生损坏或故障,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产品实行包修。
保修,是厂商向消费者卖出产品时所提供的一项售后服务。
主要出现在电子电器产品、交通工具、机械、建筑产品等产品之中。
对于保修与包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间,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目前,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厂家给的保修卡上大都表明了在包修期内确系商品质量问题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
三包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的条件为: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自售出之日起8日至15日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有效期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可凭发票或受理凭证以及三包凭证中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