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关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而生命权、身体权又属于人格权。
生命权与身体权相互依赖。
无身体,生命则无所依托;无生命,身体的存在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对于造成的人身伤害被害人可以提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2、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3、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4、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