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免费性】。
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第三,【普及性】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温家宝总理提到的西部义务教育普及率,是指普及义务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具体计算公式为:西部地区义务教育普及率等于(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所辖人口总数除以西部地区总人口数)乘以100%。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1.免费性:学生读书期间的 ,书费学费,原由学生家长完成的,现在由国家承担;
2.普遍性: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家长不得因某种原因终止学生读书,如果强行终止学生读书,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