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公司欲对外担保,首先要取得公司的授权,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担保是指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公司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决议。
2. 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应当明确,不得超出公司章程或授权范围,并应当具有风险可控性。
3.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担保行为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者故意误导的情形。
5.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担保能力,包括财务实力、风险控制能力等。
6. 担保公司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包括依法申报、备案等要求。
7. 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担保义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担保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减少风险和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处罚的对象应该是总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12。然而,如果分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成为合法的经济组织,那么它就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