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意味着,在一国法域内,必须由该国法律预先规定物权包括的种类,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2.物权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各种物权种类作出规定时,会明确各种物权类型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中法的范围。
这里的法原则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如果存在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创设未为法律承认的权力类型,或者虽旨在创设某种法律认可的物权类型,但却在该种权力的内容设置上违反了法定的标准,当事人间此种创设行为的效力将有可能呈现其它状态。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九条说的是不动产的效力一般是经登记生效;第十五条是指买卖不动产的合同是成立生效。
即使签订后没有按第九条对不动产登记,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生效与否和合同生效与否是无关的。
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绝对性、对世性特质而发生的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各种请求权,以排除来自外界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支配状态。
物上请求权不以妨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为要件,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即可依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