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具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在义务教育期间,任何人不得强制剥夺其权力,学校方包括老师,没有权力让学生回家,强制学生执行是违法行为,本法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面对“问题”学生,学校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是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二是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三是申请对其矫治教育,但不可制止其上学的权力。
九年义务教育对象为适龄儿童和少年,但没有最大年龄限制。
九年义务教育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九年义务教育期间需要交的费用:部分的教材费、作业本费以及校服费用等仍然需要个人负担。
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问题: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并同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来源。
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问题的法律依据:
1.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