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不及格,继续学习,继续考试,直到考试及格为止。
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3.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证将被停用且不予换发新的驾驶证。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如果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在15天内参加为期7天的学习,根据111号令四十八条规定,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如果发现驾驶人有上述情形将不予换发新的驾驶证。
驾驶人只有参加完教育和考试后方能换发新证。
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交警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违反规定继续驾车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