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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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现象;2、教育经费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现象;3、乱收费现象;4、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现象;5、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6、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7、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违纪情形(行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欠款等。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主要违纪情形: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
3、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主要违纪情形: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信息,以逃避监督从中渔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