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公民年龄大小的限制,此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
此外,还有公民的特殊权利能力。
所谓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公民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
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民的平等权。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其他方面的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
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在调整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形式,它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其含义包括:其一,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和要求。
其二,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经济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其三,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合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