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1.企业为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5.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的投资企业名称。
7.企业必须先到中国工商总局申请,同意以后才能注册企业名称。
1.公司注册资金及账簿印花税:公司注册资金印花税,在注册后的第一个月缴纳,为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五,账簿印花税一年一般25元。
2.按月给国税地税报税。
3.银行费用公司注册后,开通公司的基本账户后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每年100元到600元。
4.残疾人保障金:每个公司都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按照公司人数计算,每人每年600元。
5.工会经费:账面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百分之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本条例第六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