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这一规定有以下含义: 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二是人民币为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流通广泛。
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反映。
1.设置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分类进行核算的方法。
2.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与单式记账相对称的一种记账方法。
3.填制审核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4.登记账簿:账簿是用来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
5.成本计算:成本计算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已确定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
6.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保持账实相符的一种方法。
7.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定期编制的、总括反映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特定时点和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成本费用等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