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的利益着想,防止损害他人利益。
诚实守信的客观行为。
是指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一诺千金,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
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
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切合同行为所追求和达到的互利公道状况,当事人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平衡保险当事人间的各种利益冲突。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其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其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等等。
3.内容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其表现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