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笔录是指强制执行现场情况的记录,具体内容和要求由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6.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