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与合意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定义,即从罗马法演化而来: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个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一定义遂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民法通则》的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3.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分别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在正本和副本有不同并产生争执的时候,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使用正本的复印件。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