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竞技性体育运动属于体育运动或者比赛项目,在这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行为,其特殊的地方在于它本身是一种正当业务行为,那么在其中若按照正规规定造成的伤害还是属于一种正当业务行为。
对正当业务行为进行定义,从理论上来讲,它是指依据正当业务的规定要求而进行的行为。
而业务就是说就是各行业中需要处理的事务,需要依据每个行业的规定开展进行。
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野蛮特性和对抗性体育运动本身要进行人的对抗性质,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人身伤害。
所以,如果运动员并没有去有意违反其中的比赛规则,跨越体育道德的界线,那么运动员本身并没有过错,也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无关。
比如在足球运动中,有一项规则为“合理冲撞规则”,一般来说,在规定范围内所做出的一些伤害行为,不归属于侵害性行为,即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
运动训练是为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运动成绩,,在教练员的指导下, 专门组织的有计划的体育活动训练既是竞技体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竞技运动目标的最重要途径。
竞技体育是指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个人或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潜力的基础上,以攀登运动技术高峰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动活动过程。
运动训练的主要参与者是运动员和教练员而不是一般的体育参与者,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训练水平,为取得运动成绩奠定基础。
虽然越来越多的运动项目已把核心稳定性训练看作运动员体能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许多教练员和运动员无论对于理论的理解,还是在实践的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疑惑。
基于这一一现状,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梳理与归纳,对现有研究分析与比较,力图从竞技体育角度对核心稳定性及其相关生物学概念和功能进行解释和说明,对其常见的训练方法和手段进行比较和讨论,对其有效训练计划的制定进一步总结和统一认识,并尝试为今后竞技体育核心稳定性训练的发展重点提供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