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但强行法的概念最初却来自于国内法,是同国内法上的任意法相对而言的。
当今各国国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仍不胜枚举,而关于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则存在着不同学说,这些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后来为强行法理论所吸纳,构成了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基础。
强盗逻辑是一种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的思维方式,其提出者是美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奥尔森,具体内容及含义是指以唯我独尊的思维方式为前提而作出的极度不平等、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的逻辑推断,并且大部分强盗逻辑都是非形式逻辑谬误。
强盗逻辑的基本内涵是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可以说是弱肉强食,强者为尊。
认为强者凭借其强权支配弱者是“智虑且合理的”。
《理想国》中的色拉叙马霍斯即是强盗逻辑的典型代表。
指在没有超车的条件下或没有允许超车的地方超车;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驾驶员在超车前和超车中必须迅速提高车速,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其车速超过交通法规的上限规定,即超速行驶;
2.强行超车通常都是在超车过程中对面有来车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时的危害性最大,既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撞,又有可能与被超车发生碰擦,并且其后果相当惨重;
3.强行超车时,被超车往往不具备让超的条件,这时被超车辆在没有让超意识的情况下,为确保自己的安全行驶,往往会向左驾方向,使强行超车的车辆措手不及而酿成大祸,被超车辆也会惊慌失措向右猛回方向致车辆倾翻;
4.强行超车对被超车车辆驾驶员刺激较大,他们往往采取让道不让速甚至加速的办法,形成两辆车并列超速行驶而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