琦君,台湾女作家。
原名潘希真。
浙江永嘉人。
14岁就读于教会中学,后毕业于杭州之江大学中文系,师从词学家夏承焘。
1949年赴台湾,在司法部门工作了26年,并任台湾中国文化学院、中央大学中文系教授。
后定居美国。
琦君以撰写散文开始她的创作生涯。
代表作品有散文集、小说集及儿童文学作品30余种,包括《烟愁》《细纱灯》《三更有梦书当枕》《桂花雨》《细雨灯花落》《读书与生活》《千里怀人月在峰》《与我同车》《留予他年说梦痕》《琦君寄小读者》《琴心》《菁姐》《七月的哀伤》以及《琦君自选集》等等。
1.赵宁:那我就不逃,我让你们看着。
人总有一个毛病,眼睛看着一处,就会忘记看别处。
2.安宁:梦想其实就是一种情结和欲望而已。
3.何照依:年轻的时候总想什么都有,现在有了,突然又想回到以前了。
4.老杨:人在这世界上,要得到一种东西呀,就是要付出代价,同样要得到自由也是要付出代价。
5.毛三:人情归人情,数目要分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
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