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不属于事业单位,是企业性质,以盈利为目的,民办学校的教师是没有编制的,属于企业员工。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是“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的法人机构,其原因解释如下:《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级高于行政法规,按照其制定政策的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不应存在互相对立的矛盾,实践上同属于国务院令,应依照“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立即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恢复民办学校“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根据目前我国人事、民政部门实际,由人事部门受理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受理以纯民间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