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参加国家考试的作弊考生将进行重罚,所有考试科目成绩为零,计入考生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考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备案;
2.开考后如发现考生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被认定为作弊。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相关研招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2.对在校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违规违纪的 ,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3.对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场管理规定和纪律的,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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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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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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