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算的特点: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
权益法核算的特点:
1.共同控制。
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被评估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泛,并且资产的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替代关系,成本法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价值,即通过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来反映资产价值。
2.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
如果投资对象并非全新,投资者所愿支付的价格会再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各种贬值因素。
定义:把一定时期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其性质和发生地点,分类归集、汇总、核算,计算出该时期内生产经营费用发生总额和分别计算出每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和单位成本的管理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正确、及时地核算产品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提供正确的成本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借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适用范围: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