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祖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体系和台湾的金融机构体系,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祖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特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为主导,大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翼的层次丰富、种类较为齐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
香港是以国际金融资本为主体,以银行业为中心,外汇、黄金、期货、共同基金和保险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其金融机构体系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种。
澳门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银行在整个金融中所占比例较大。
台湾的金融机构体系则分为正式的金融体系和民间借贷两部分。
第一,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第二,行政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三个方面: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
第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期准备这些准备工作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它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料,城市的社会与经济状况,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功能区划;
2.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
3.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
4.城市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固体废物综合整 治规划是根据环境目标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与处理、处置指标体系并制定最终治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