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道德又称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解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在这个基础上表达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有: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具有高度的严格性;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具有强烈的自觉性;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具有独特的示范性;教师职业道德影响具有潜在的深远性;教师职业道德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各种级别学校教师职称都不一样的,分别对应是:小学:小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一级,小学高级。
中学:中学三级,中学二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中学特级不是职称中专: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特级教师只是荣誉称号,必须有自己的专业理论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