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如下:为解决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范围如下:
1.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2.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3.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4.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1.购进时,若能抵扣进项税: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减进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若不能抵扣进项税: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在每月计提折旧时:借: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按使用部门划分);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率不一定是百分之5。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预计净残值是在增加固定资产时确定的预计净残值率与原值的乘积,预计净残值率一般为百分之3到5。
此项数据系统会根据选定的固定资产类别,按类别中预定的预计净残值率计算。
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