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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的是什么
时间:2025-06-21 13:22:05
答案

法理学讲的主要内容是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a>为指针,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简答题:法的价值及其特征
答案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换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美好的、正面的、积极的意义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法的特征 :

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试题:法律调整对象是什么?如何实现调整
答案

法律调整的对象,客观上可以接受规范性的组织作用,而在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下也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及构成法律调整机制的其他一切法律手段来实现这种作用的社会关系。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大特点在于,只有当这些社会关系表现意志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为社会关系参加者事先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从而把人们的行为引导到最适合于一定阶级和社会的要求的轨道上。

法既可以调整那些法律规范颁布以前就形成的思想关系,如各阶级、政党之间的政治关系,也可以调整那些由于法律规范颁布才存在,并随着有关规范的废止即在实际生活中消失的思想关系,如诉讼关系、行政关系等。

单纯的物质关系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实现的,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

法律调整不能单纯针对人们的思想,而是针对人们的行为,思想只有在它支配人的行为的意义上对法律调整才有意义。

同时,法并不是调整人们的一切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意志行为。

法律调整的对象不是表现人的意志行为的一切社会关系。

法律只调整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关系,调整必须运用国家权力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问题。

至于没有涉及统治阶级和国家重大利益或不宜运用国家权力的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社会团体的内部关系等,就没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而属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的领域。

法律调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有些原来属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的领域转变为由法律规范调整。

也有些原来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被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法律调整包括新的社会关系,并排除某些过去调整的关系。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来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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