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客体条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由于宣告刑所宣告的是犯罪分子应当执行的刑罚,故宣告刑是执行刑的根据。
执行刑既可能与宣告刑相等,也可能低于宣告刑。
例如,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具有悔改或立功情节而依法减刑时,执行刑便少于宣告刑。
执行刑与法定刑有明显区别: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种与刑度,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因此,执行刑可能低于法定刑。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5.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