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中的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中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帐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1、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和调正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要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企业由于调整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增加的所得税要通过本科目反映,即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中的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的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要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到利润分配中的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为零。
需要。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
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
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等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总局强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