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
3.会计规章。
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或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企业的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按前期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发生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有:
1.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2.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