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邓小平、彭德怀、叶剑英、杨尚昆、李先念、薄一波、贺龙、刘伯承、林彪、罗荣桓、罗瑞卿、左权、粟裕、叶挺、吕正操、陈毅、张云逸、王震、黄克诚、彭雪枫、张爱萍、杨靖宇、赵尚志、马本斋、陈锡联、陈赓、王树声、谭政、许光达、曾生、冯玉祥、张学良、李宗仁、阎锡山、白崇禧、陈诚、傅作义、何应钦、蒋光鼐、蔡廷锴、宋哲元、孙连仲、卫立煌、张治中、张自忠、佟麟阁、赵登禹、戴安澜、郝梦龄、王铭章、谢晋元、薛岳、杜聿明、郑洞国、马占山、高志航、范筑先、张发奎、余汉谋、李品仙、刘湘、胡宗南、顾祝同、刘峙、唐生智等。
首先,在抢劫中的杀人行为肯定是被包含在抢劫罪中评价的,杀死还是没杀死都不可能单独再拿出来评价。
其次,加重犯里面只有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结果加重犯是不存在未遂的。
出现法定结果即是既遂,没出现法定结果就只以基本犯罪认定,这样定只抢劫罪。
所以应是非结果加重犯的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