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需要重新受理申请,从科目一开始预约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上述规定,即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各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公安部全国统一设定)将自动停止学员的申请预约考试业务,按照公安部的要求,驾管部门将退办学员申请业务信息。
2.点击“用户登录”栏中的“学员注册”按键,在弹出的“注册学员账户”窗口中如实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预留手机号码,点击“下一步”;
3.点击“下一步”后,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预留手机号码”与系统已有记录的信息一致,即通过比对,“注册学员账户”栏会出现“绑定手机号码”等空白填写项。
请输入绑定手机号码,完成后续操作即可;
4.注册成功后,登录密码将发送至绑定手机,以身份证号为用户名,手机接收到的登录码为密码再登录网上车管所。
即可进行下一步约考取号操作。
科目一结束后,到拿到驾照至少为47天。
关于驾考科目一的规定:
1.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4.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从考完科目一到最早安排考科目三为三十天,从考试结束到核发驾照为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