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至少一名,部门经理至少两名,取得注册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1.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2.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一,拥有固定的营业场地。
二,必要的办公设施。
即: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
三,拥有旅游部门颁发的持证人员。
四,注册资金按照规定开办国内旅行社需注册金30万元;开办国际旅行社需注册金不少于150万元。
五,缴纳质量保证金。
六,开办申请。
七,开办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
1.开办旅行社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的市场调查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及资格证书,导游人员的资格证书;
5.银行开户注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银行出资证明;
6.营业固定场地的房产或租赁证明;
7.旅行社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