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
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
委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存货。
委托代销商品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1.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2.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如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