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释放通知书上应填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