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以前,清朝主管外交的机构是礼部,主要是分管藩属国进贡事务。
鸦片战争后,由于中英签订了不平等《南京条约》,中国被迫开放了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五口通商,中外交涉遽增。
1844年清廷在广州设立五口通商大臣机构,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口岸办理通商、交涉事务,由两广总督加封钦差大臣头衔兼任。
1859年将五口通商大臣衙门移驻上海,改由两江总督兼职。
1861年划归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应列强要求,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主管外交事务。
《辛丑条约》条款中明确列出,要求改总署为外务部,为各部之首。
总之,中国从不知近代国际外交为何物的中古之国,完全是在外部力量冲击下被动地融入世界,缓慢的衍变形成近代外交机构。
1.剪发辫。
清朝强迫汉族男子束发留辫,晚清的进步人士把辫子视为民族的耻辱。
武昌起义后,革命党人动员群众剪除发辫。
2.服饰变化。
辛亥革命后,千百年来以衣冠“昭名分、辨等威”的作法被社会废弃,于是人们的服装样式开始多样化。
当时人们对沿袭已久的缠足之俗进行了严厉批评,出现了不缠足运动,各种不缠足团体和禁缠足宣传,遍及全国。
3.革除前清腐朽生活习俗。
革新礼仪称谓,废除叩拜、作揖、请安、打千、拱手等旧式礼节,改行鞠躬、脱帽、握手、鼓掌等礼节。
婚丧礼节也改为新式,废除旧式婚丧的各种落后礼俗。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