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废除行中书省,设三司,设立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提刑按察使一人,负责司法之事,都指挥使掌军事防务。
三司权责分明,互相牵制,互不统属,各自对皇帝负责。
明中期以后,将地方上的权力一分为三,虽然这样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地方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三司中的哪个司都无法单独解决,于是不得不在三司之上设立巡抚,在边方,由于军事的需要,往往一镇的力量不足以抵挡外族的进攻,所以在巡抚之上又设立总督,这样就形成了督抚制度,但督抚制度作为一种差遣制度的。
;清沿用督抚制度,将督抚制逐步纳入正式的地方行政区划中,建立其署, 拥有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 确立了对布政使、按察使两司的统属关系和对地方的职责,督抚制度作为地方最高官制最终确立。
清又在边疆地区,设立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地为将军辖区。
除此之外,在热河、乌鲁木齐、察哈尔等地皆设置都统、提督不等。
驻防将军为本区之最高军政长官。
明清时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得到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明朝: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治明朝虽是汉族政权,但政府却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先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由他们自行管理所辖地方。
后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这有利於国家统一的发展。
明政府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如移民屯垦、贸易互市、兴建学校、推行儒学等举措,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清朝:由满族建立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元朝之后,又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
於满族统治者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稳定边疆,并对汉文化和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更为宽容、开放的态度和政策,使民族关系、民族融合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从而加强了各民族的相互认同感。
一方面,相沿日久,已成为习惯;另一方面,满清入关以前属于“化外蛮夷”,文化程度有限,他们弄不清汉人儒家文化多如乱麻般的长幼尊卑,包括“臣”和“奴才”等一大堆乱七八糟称谓间的关系。
再一点,在满人心理上,奴才是自己家里人,经常在家里走动,当然要比那些关内汉人大臣亲近、可靠。
所以,在他们看来,“奴才”当然就比臣高一等了,那些汉人大臣是不够“奴才”资格的。
汉臣如果自称为“奴才”就算“冒称”,往往要受到“严旨申饬”。
例如乾隆三十八年,满臣天保和汉臣马人龙,共同上了一道关于科场舞弊案的奏折,因为天保的名字在前,便一起称为“奴才天保、马人龙”。
乾隆皇帝看到奏折后大为恼火,斥责马人龙是冒称“奴才”。
于是,乾隆规定“凡内外满汉诸臣会奏公事,均一体称‘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