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
2.整体解释原则,指把全部合同条款、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的原则;
3.历史解释原则,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指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资料的原则;
4.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的原则;
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的原则。
补充协议一样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
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对于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合同的语言问题:
1.合同上使用两种文字的,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何种文字具有优先效力。
没有约定的,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2.各语言文本词句含义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