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时,按其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帐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价内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公司应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它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国家财政的经费来源有: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部分。
根据预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来源。
特点:国家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指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
它既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一种社会集中性分配行为。
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行为国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规则,可以对不法行为免除承担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况:
1.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园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3.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4.不可抗力: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5.危难与危急情况: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