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
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nbsp;3、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nbsp;4、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nbsp;5、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
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
是司法权典型特征nbsp;6、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
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7、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司法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局。
2.检察主体,检察院。
3.审判主体,法院。
4.刑罚执行主体,监狱。
5.其他机构,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
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
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
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