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
共有部分指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指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