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下。
1.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没有报酬请求权。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反映我国的物权体系构成为:
1.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所有权保留。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