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智力残疾:分一级重度智力残疾、二级重度智力残疾、三级中度智力残疾和四级轻度智力残疾四个等级;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1.根据允许的抽样误差范围确定样本量。
2.根据特定目的确定样本量,样本若分成不同的组,总样本量要保证每组的样本量都不能低于100个,当每组样本还需按不同的特性或配额划分成更小的组时,要保证每个小组的样本量至少在20个到50个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