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还必须是在该法定刑范围内。
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而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以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
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对立,即人类的主观需求和有目的的活动,同环境的客观属性和发展规律之间,不叮避免地存在着矛盾。
人类必须认识环境,必须遵循环境的发展变化规律从事生产和活动,不然,就必然会遭到环境的报复和惩罚,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就会随之发生。
所谓统一,即人类以环境为载体,总是在一定的环境空间存在,人类的活动总是同其周围的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
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类的活动不可能无止境地向环境索取,也不可能永远不加限制地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