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机关不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立法前提不同。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两个前提:一是依照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二是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3.立法程序不同。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有两种情况:首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次,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效力层次不同。
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根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征来作出规定的。
地方导游证是国家对从事导游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考试内容是“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科目包括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时事政治,满分为100分;“导游基础知识和导游服务规范”包括全国导游基础、当地导游基础和导游业务,满分为120分,外语科目满分为100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