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干部退休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退休政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下岗职工做生意是要交税的,但是对符合国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有相应的减免,具体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相关规定还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