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享有以下权限: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行政处罚。
3.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
4.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5.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6.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8.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9.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10.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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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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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交警的主要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车辆管理所的主要职责: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传唤注意事项具体如下:;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