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1.签订协议。
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
;
2.通知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
3.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例外情形。
法律规定: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