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逾期提货的还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主要在于在运输前是由买房还是卖方与第三方也就是运输人签订货运合同。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对于运输方,如果他车辆有保险的话可以尽量的降低损失。
在货物没有到达制定地点之前,也就是在收货人没有签收之前。
对于收货人来说责任是有发货人与运输方负责。
对于发货人来说责任是有运输方负责。
这种纠纷发生时,即使明确了责任人,在讨要赔偿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阻力,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去约束,建议在运输过程中把货物在保险公司保险。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对运输工具的条件和运输的环境条件以及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突发状况进行的鉴定。
货物安全鉴定书:对所运输的物品本身进行的在危险性方面的鉴定。
1.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鉴定和建议。
2.货物危险性鉴定书:当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必须遵循货物安全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