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无需再按照一审程序的要求重新举证,自然也不需确定举证期限。
<br>理由在于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已经历了一次一审程序,当事人已经在原一审程序中享受了法律赋予的举证权利。
<br>如果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就会浪费诉讼资源,也会侵犯原审中遵守举证期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br><br>如果按照一审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举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并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br>理由在于既然重审民事案件是按照一审程序重审一遍,那么一审程序的各个环节就不能任意省略,当然包括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p style="text-align:left;">1 立案<p style="text-align:left;">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p style="text-align:left;">证据交换;<p style="text-align:left;">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p style="text-align:left;">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p style="text-align:left;">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p style="text-align:left;">【1】宣布开庭<p style="text-align:left;">【2】法庭调查<p style="text-align:left;">【3】举证质证<p style="text-align:left;">【4】法庭辩论<p style="text-align:left;">【5】法庭调解<p style="text-align:left;">【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p style="text-align:left;">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p style="text-align:left;">【7】宣判。
<p style="text-align:left;">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p style="text-align:left;">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