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对产品质量的明示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合格证明,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用中文标明,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者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对于一些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等,需要在其包装上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便消费者识别。
限时使用的产品由于在质量上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因此需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实效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充分沟通的目的,是确保供应商准确无误的理解采购内容,包括型号、色泽、数量、质量要求、供货进度等。
与供应商的沟通一定要充分并形成文字记录,既然是沟通,就切忌将自已的主观意识强加给供应商。
协同供应商就产品的特殊特性、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先做了解与安排。
选择两家供应商:有竞争才会有提高,同类产品最好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
在企业外部: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